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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规范本会会员大会的选举工作,保障会员依法行使民主选举权利,依据《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和《佛山市信息协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理事、监事,需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
第三条 本会届中增补或变更会长、副会长理事、监事,选举工作由本届理事会负责,增补或变更的候选人由本届理事会全体理事过半数表决通过后,经会员大会投票选举产生。
第四条 本会换届选举工作,由上一届理事会负责,新一届会长、副会长、理事、监事候选人,由上一届理事会广泛征求各方面的意见,在充分酝酿协商的基础上,由上一届理事会全体理事过半数通过表决产生并在会员大会上通过。
第五条 本会会员大会选举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对正式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反对票或者另选他人、也可以投弃权票。
对选票上的候选人,表示赞成的不做任何符号;表示不赞成的,在该候选单位右方空格内画“X”;表示弃权的,在该候选单位右方空格内画“△”。另选单位的请在指定空格内清晰填写单位名称,且其单位右方空格内不做任何符号。另选单位须从大会代表中提名。
第六条 本会每次选举,必须经会员大会举手表决产生监票人、唱票人、计票人。候选人不得担任监票人,唱票人,计票人。
第七条 投票选举前,应当清点核实参加选举的会员人数,出席会员超过全体会员三分之二时,会议方为有效。投票选举时所收回的选票等于或者少于实际参加投票人数的有效,多于实际参加投票人数的无效。
第八条 每一选票所选的人数等于或者少于应选名额的有效,多于应选名额的无效。选票无法辨认的,作废票处理,废票计入选票总数。
第九条 投票结束后,当众开箱,公开唱票、计票,当场公布选举结果。候选人得票数多于出席会员总数二分之一时方可当选。选举结束后,必须报市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相关变更及备案手续。
第十条 以威胁,贿赂、伪造选票等不正当手段当选的,其当选无效。
第十一条 本会选举工作,接受市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监督。
第十二条 本制度经协会理事会审议通过生效,由理事会解释。
第一条 为规范本社会团体的民主决策工作,确保社会团体的决策科学化、民主化,依据法律法规政策和《佛山市信息协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社会团体的重大事项,须通过民主程序决定,方能作出决策、执行,保证社会团体的会员享有同等的发言权、决定权。社会团体重大决议应当由全体会员的过半数通过当能生效。
第三条 在决策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平等讨论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要特别注意倾听少数人的意见。建立投票表决制度,按表决意见形成会议决议。未经集体讨论,任何个人不得作出决策,要坚决杜绝一个人说了算的现象。
第四条 遵循依法决策原则,保证决策的合法性。对已经作出的重大决策,要进行复查,与现行法律法规有抵触的,要及时修正或撤销。
第五条 本社会团体民主决策应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进行决策。调查研究是民主决策活动的前提、依据和基础性环节,贯穿于决策活动的始终。在进行决策特别是重大决策之前,必须深入实际调查研究,掌握真实情况,抓住主要矛盾,作出准确判断。
第六条 本社会团体的重大决策要在会员大会上公开。完善民主决策公开制度,一是决策事项要公开。二是决策依据要公开。决策的规定,包括有关决策权限、决策程序等规定都要公开。三是决策结果要公开。
第七条 实行对重要决策评估工作,衡量民主决策的实效,有利于总结经验、改进决策、落实责任,保证决策执行。要将决策评估贯穿于决策和执行的全过程。决策前评估重点是在调研、论证、咨询的基础上,对决策事项的可行性进行综合分析和预测,最大限度地降低决策风险。
第八条 执行决策责任追究制度。实行决策责任追究制度,是从利益的层面保证决策科学化、民主化的重要制度形式。要按照“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完善决策责任追究的程序、范围、形式,实现决策权和决策责任相统一。
第九条 本制度经协会理事会审议通过生效,由理事会解释。
第一条 本会实行会员大会制度。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由全体会员组成,其议事表决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
会员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订或修改章程(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法表决);
(二)决定本会的工作目标和发展规划;
(三)制定和修改会员、理事、负责人及监事长、监事选举办法;
(四)选举或者罢免会长、副会长、理事、监事长、监事;
(五)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六)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七)制定、修改会费缴纳标准;
(八)对本会变更、合并、分立、解散(终止)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九)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会员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由理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和本章程特别授权的除外。
第二条 会员大会每届5年,原则上每年召开1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五分之一以上会员、三分之一以上理事、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会员大会由理事会召集,会长主持;会长不能或不主持的,由副会长主持;副会长不能或不主持的,由提议召集人推举一名负责人主持。
理事会不能或不履行召集会员大会职责的,由监事会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能或不召集和主持的,五分之一以上会员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三条 会员大会必须有全体会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为有效,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的过半数以上通过。修改章程和决定本会合并、分立、终止等重大事项须经出席会议的到会会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会员可以委托他人代理出席会员大会,代理人应当出示授权委托书,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每名代理人只能接受一份委托。
本会召开会员大会,须提前20日将本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事项通知会员。临时会员大会须提前15日通知会员。
会员大会不得对前款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
会员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纪要,出席会议的理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并向会员公告。
会员大会换届,应当在会议召开前3个月,由理事会提名,成立由党员代表、理事代表、监事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换届选举委员会。理事会不能或不召集,按本章程第十九条第三款和第四款规定的方式召集,成立由五分之一以上理事、监事、本会党组织班子成员或党建联络员组成的换届选举委员会负责换届选举工作。换届选举委员会拟定换届方案,应在会议召开前1个月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核。经同意方可召开换届会议。
本制度经协会理事会审议通过生效,由理事会解释。
第一条 本会设理事会。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
理事组成。理事会为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依照会员大会的决议和本会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理事会组成人员一般为奇数,理事人数不得超过会员人数的三分之一。
每个理事单位只能选派一名担任理事。单位调整理事,由其书面通知本会,报理事会备案。
根据会员大会的授权,理事会在届中可以增补、罢免部分理事,最高不超过原理事总数的最高五分之一。
理事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会员大会与理事会任期相同,与理事会同时换届。
第二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筹备和召集会员大会,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二)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并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三)决定本会具体的工作业务;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拟定本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的方案;
(六)制订本会章程修改草案和增加注册资金的方案,提交会员大会审议;
(七)决定提前或延期换届;
(八)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
(九)审议年度财务收支预算、决算;
(十)决定本会各内部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并领导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一)决定新申请人的入会和对会员的处分;
(十二)聘任或者解聘聘任制秘书长,决定本会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根据秘书长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副秘书长和本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十三)制订本会内部管理制度;
(十四)本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条 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通讯会议不得决定以下重大事项:
(一)负责人的调整,如选举和罢免理事、负责人等;
(二)决定名誉职务的人选;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
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应当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出席会议的理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并向全体理事公告。
五分之一以上会员、三分之一以上理事、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会长应当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不能或不召集和主持的,由副会长召集和主持;副会长不能或不召集和主持的,由提议召集人推举一名负责人召集和主持。
理事会会议,应由理事本人出席。因故未能出席的理事,可以书面委托他人出席,代理人应当出示授权委托书,在授
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每名代理人只能接受一份委托。
第四条 本制度经协会理事会审议通过生效,由理事会解释。
第一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连任不超过2届。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由监事会推举产生。监事会人数须在3人以上,且为奇数。监事长和副监事长年龄不超过70周岁。
第二条 监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由会员大会采取现场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
(二)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本会的负责人、理事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会议,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负责人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者会员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大会报告监事会的
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对负责人、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要求其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登记管理机关、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提议召开临时会员大会、理事会会议;
(七)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第四条 召开监事会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应由全体监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能生效。监事会会议纪要应向全体会员公告。
第五条 召开会员大会、理事会会议须有二分之一以上的监事列席。
第六条 监事会可以对本会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会承担。
第七条 本制度经协会理事会审议通过生效,由理事会解释。
第一条 为规范本社会团体经费的使用,使协会的各项经济活动有章可循,依据法律法规政策和《佛山市信息协会章程》等有关规定,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社会团体财务工作职责和管理。
(一)协会的财务工作人员应严格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
(二)负责固定资产增减变动的会计核算和监督以及固定资产的清查盘点工作,全面反映和监督固定资产的增、减值和变动情况。
(三)根据协会的收支情况,按月、季编制财务报表。半年财务报表报理事会,年度财务报表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指导单位。
(四)负责应收款、应付款和现金银行存款的管理,以及日常经费报销工作,并做好清算拖欠款及催收工作,保证资金的完整、安全。
(五)接受财税机关和登记管理机关对财务工作的检查、监督和财务审计工作。
(六)负责保管会计档案以及固定资产等资料,负责电算化系统的使用。
第三条 本社会团体经费的管理。
(一)协会经费开支按照预算在先、开支在后的原则进行。每年的费用开支情况须向理事会报告。
(二)报销手续。凡一切合法报销凭证必须由经办人、证明人签名,并注明原因及用途,经会计人员审核后报社会团体负责人审批或秘书长审批。
(三)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财务审计。
第四条 本社会团体固定资产的管理。
(一)固定资产管理的内容包括购置、维修与改良、调拨、移交、报废、处置及盘点等。
(二)协会秘书处是固定资产实物管理部门,负责固定资产的购置和安全等方面的日常管理工作,具体包括:编制固定资产目录,设立固定资产卡片,办理固定资产的申购、验收、移交、报废、处置等手续,组织固定资产的清查盘点,定期与财务人员进行固定资产核算,确保固定资产账、卡、物相符。
(三)固定资产的使用部门是固定资产使用、保管、维护的直接责任者,应严格遵守设备操作规程和维护保养制度,合理使用固定资产,避免人为损失。
第六条 凡应享受假期,因工作需要未能休假经批准的专职人员,按国家有关政策发给假期工资。
第七条 本社会团体经费独立,不得与业务指导单位或企事业单位的经费收支混管。
第九条 本制度经协会理事会审议通过生效,由理事会解释。
第一条 为确保本会各项工作规范、高效、优质, 依据《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和《佛山市信息协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社会团体负责人或秘书长是本会印章、文件文件、印章、证书管理的负责人,秘书处是文件、印章、证书管理的责任部门,各部门依照本管理制度履行职责。
第三条 秘书处行文使用文号为“佛信协”。适用于以协会名义发出的文件,包括上行文、对会员单位等的正式文件,该文号需加盖协会印章。
第四条 各类行文实行“谁起草谁校对的原则”。秘书处对文件负责审核,报社会团体负责人或秘书长批示签发,并负责文件的文号编发、承印等工作。
第五条 以“佛信协”发出的各类文件需经本会社会团体负责人或秘书长签发。
第六条 行文执行登记制度,由秘书处专人负责。
第七条 各类文件行文需使用《佛山市信息协会行文呈批表》。
第八条 各级单位的来文来函或网上下载的各类文件,由秘书处负责接收、登记、呈批和归档。
第九条 秘书处根据来文来函的保密等级填写《佛山市信息协会文件传阅处理表》,报秘书长或协会领导阅批。
第十条 每年协会或秘书处行文或收文应在当年底按时间顺序装订成册,标识后归档保存。
第十一条 协会的印章和业务专用章实行集中管理、按权限审批、留档和使用登记的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 秘书处负责印章的刻制、保管和使用记录,并设专人负责此项工作。
第十三条 “佛山市信息协会”印章的使用,由本会社会团体负责人或秘书长审批。
第十四条 协会财务专用章由本会主管会计负责保管,按有关财务管理的规定使用印章。
第十五条 印章保管人员应当确保在受控的情况下使用印章,并不得带离本会办公场所。
第十六条 本会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证明书、介绍信、证明书等,由专人保管,经社会团体负责人或秘书长批准后开具,并留底备查。
第十七条 本会相关证书由专人保管,经社会团体负责人或秘书长批准后方可使用。
第十八条 本制度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理事会解释。
第一条 为规范本会重大活动的管理工作,提高本会工作的透明度,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依据《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和《佛山市信息协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活动备案报告是指将可能对本行业产生重大影响的活动在规定的时间内,以备案的方式向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报告的行为。
第三条 本会重大活动应当严格遵守《章程》的有关规定,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体现会员的意志,有利于促进行业的健康发展。同时,活动不能损害社会公众利益。
第三条 本会重大活动的内容:召开会员大会,修改章程,涉及领导机构及负责人的选举,法定代表人和秘书长以上负责人变更等会议;举办大型研讨论坛,组织展览展销活动,创办经济实体,参与竞拍、投资或承接大型项目,开展涉外(包括港澳台地区)活动,接受境外捐赠或赞助,发生对协会有重大影响的诉讼活动等。
第四条 开展重大活动应按有关规定提前30天向登记管理机关和相关业务部门作书面报告,并自觉接受相关业务部门的指导。
第五条 会重大事项备案报告均采用书面形式,主要内容包括:活动的内容、方式、规模、参加人员、时间、地点、经费等方面。
第六条 本会重大事项备案报告送达后,经受理机关审查,认为活动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或本会《章程》时,本会应立即停止活动,或进行纠偏后再开展活动。
第七条 本会秘书处应及时、完整保存重大活动备案报告资料,规范归档保管。
第八条 本制度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理事会解释。
第一条 为规范本会的信息披露工作,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促进本会规范运作,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依据《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和《佛山市信息协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将可能对本行业产生重大影响而会员尚未得知的信息,在规定的时间内,以规定的方式向会员或社会公布的行为。
第三条 本会信息披露的内容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年度报告为定期报告,其他报告为临时报告。社团登记管理机关认为有必要披露的信息,也应当予以披露。临时报告内容包括以下几方面:
(一)会员大会、理事会的时间、地点及议程;
(二)会员大会、理事会的决议;
(三)对行业发展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
第四条 信息披露是本会的持续责任,本会应该忠实诚信地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本会应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开地报送及披露信息,确保没有虚假、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信息披露的载体可以是本会内部读物、网站媒体等。
第五条 本会发现已披露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或澄清失实公告。
第六条 本会理事会授权秘书处负责组织和协调本会信息披露事务。
第七条 信息披露前应严格履行下列程序:
(一)提供信息的部门负责人核对相关信息资料并签字确认;
(二)秘书长进行合规性审查并签字;
(三)会长或会长授权人签发。
第八条 本会会长或秘书长有权以本会名义披露信息。
第九条 未经理事会决议或会长授权,理事不得以个人名义代表本会或理事会向公众发布、披露本会未经公开披露过的信息。
第十条 监事会或监事个人不得代表本会向会员大会和媒体发布和披露本会未经公开披露的信息。监事会或监事向会员大会或政府机关报告相关人员损害本会利益或违法、违规和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时,应及时通知理事会,并提供相关资料。
第十一条 本会年度工作报告、年度财务报告应当经理事会审议后,向会员公布,并报市社团登记管理机关。
第十二条 本会应当在会员大会、理事会召开之前告知会员或理事会议的时间、地点、方式及议程等事项。
第十三条 本会应当及时将会员大会、理事会的决议通过本会的信息披露途径告知会员,并上报市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十四条 本会应当随时关注本行业的信息动态,对本会正常运作和会员业务发展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及时告知会员。
第十五条 本会对外信息披露的文件(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要建立专卷存档保管。会员大会文件、理事会文件、监事会或监事文件及信息披露文件要分类专卷存档保管。
第十六条 本会理事、监事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披露信息的工作人员,对本会产生重大影响的未公开披露的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和义务,不得泄露未公开披露的有关信息。否则,对由此产生的不良影响负全部责任。
第十七条 由于本会有关人员的失职给本行业造成影响时,应对其给予惩诫。
第十八条 本制度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理事会解释。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科学、有效的监督运行机制,调动法定代表人履行职责的积极性,依据《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和《佛山市信息协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每届任期内每年在会员大会上述职一次。
第三条 法定代表人述职的主要内容:
(一)着重阐述个人履行职责以及完成工作计划(目标)的情况。
(二)带领理事会执行本会章程及各项管理制度的情况。
(三)工作思路及在担负的工作中所起的作用和效果。
(四)存在的问题和经验教训,以及任期内的工作打算。
第四条 法定代表人的述职报告要形成书面材料,内容详实,注重实事求是。
第五条 法定代表人每次的述职报告要经会员大会审议通过,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六条 本制度经协会理事会审议通过生效,由理事会解释。
第一条 为规范本会分支机构的管理,依据《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民政部《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和《佛山市信息协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协会分支机构是根据行业的发展和业务工作的需求,依据专业领域的划分或依会员组成的特点而设立的专门从事本会专项业务活动的机构。
第三条 分支机构名称为佛山市信息协会×××专业委员会或佛山市信息协会×××工作委员会、佛山市信息协会××分会和佛山市信息协会××代表处。
第四条 分支机构的任务:
(一)团结同业,加强相互沟通、交流与合作,促进行业发展,增强协会的凝聚力。
(二)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反对不正当竞争,制定行规行约,形成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自律协调机制。
(三)研讨产业与市场发展,积极提出相关发展建议。探讨并实践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自律协调机制。
(四)开展技术交流、会员培训和会员咨询服务。
(五)接受政府委托统计行业数据及参与制定相关标准。
(六)承办本会交办的事项或负责协会某项职能工作。
第五条 分支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在本会理事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六条 分支机构不另制定章程,依据本协会章程及相关制度及规定制定分支机构工作条例,报理事会批准后执行。
第七条 分支机构在自身业务范围内开展工作;分支机构不得再设分支机构。
第八条 分支机构的设置、变更及撤销须经理事会批准并形成决议后向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申请,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登记后方可开展活动。分支机构连续两年不开展活动的,经理事会批准予以调整或注销。分支机构的设置、变更及注销的相关工作由协会秘书处办理。
第九条 分支机构经理事会批准注销后,其原有印章须及时上交协会处理,如设有财务帐户的则须进行审计,审计后予以注销。分支机构负责人变更,其印章须经协会办理移交手续;有财务帐户的,经协会指定的审计机构审计后,须经本会办理移交手续。
第十条 分支机构设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等职位。由本会会长、秘书长在民主协商的基础上提出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的候选人,经理事会审议决定。
第十一条 分支机构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全称。
第十二条 分支机构印章样式须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及本会同时备案,设有银行帐号的也必须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本会备案。
第十三条 分支机构的财务管理依照《佛山市信息协会财务管理制度》执行,须接受本会的指导及监督;分支机构领导变更及换届须接受本会指定的审计机构进行财务审计。
第十四条 分支机构的印章须专人保管,使用印章要登记备案,经分支机构领导审批。
第十五条 分支机构的年度工作计划及举办的各种行业性活动报本会秘书处,经审批后方可开展活动。
第十六条 分支机构原则上不得以以分支机构名义对外发布信息,如确实需要,应事先向本会请示,经批准后实施。
第十七条 分支机构违反本规定擅自或违法开展活动的,本会除责令其改正外视情节严重情况采取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撤换主要负责人。
第十八条 本制度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理事会解释。
为了加强佛山市信息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文件档 案资料的完整,便于查找利用,做好文件档案的及时归档和妥善保管,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文件档案分类
(一)证件:包括协会社会团体法人证书、各类资质证书和荣誉证书。
(二)合同(协议):服务合同(协议)、合作合同(协议)、中标通知书、各类协议书等。
(三)文件资料:
1.申报资料:参与投标的项目招投标文件、标书、答疑文件、研发软件、项目申报书。
2.会计资料:会计凭证、会计报表、审计报告、帐簿、纳税申报表、纳税证明等。
3.人事资料:会员名册、员工入职表、个人简历、毕业证书、教育培训卡等。
4. 电脑资料:财务帐套、各项标书电子文档、网络维护、网站管理等。
5.会议记录资料:理事会会议、会员会议、办公会议、等记录。
6.宣传资料:协会对外宣传材料等。
7.其他资料:协会各项规章制度、采购申请单、通知、发文、承诺书、项目申请书。
第二条 保管要求
文件档案原则上由秘书处实行集中管理。
(一)分类管理:秘书处对所保管的资料分类管理,分类别存放。
(二)保管权责:
1.协会全部档案实行集中统一管理。
2.文件档案要摆放整齐、有序、有标识,便于查找。
3.加强档案的管理,配备必要的保护设施。
4.定期对文件档案保管状况进行全面检查,并做好记录发现问题及时向会长汇报,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档案的安全。
5.档案人员、资料员在调动工作时,必须办好移交手续,方可离开岗位。
6.因保管不善,造成丢失或损坏,按损坏程度追究档案人员责任。
第三条 归档时间及要求
(一)归档时间
1.各类资质荣誉证书、中标通知书应在获取后第一时间移交秘书处。
2.员工档案在员工入职或发生变动时(调动、离职)及时归档。
3.各类合同在签订后及时归档。项目完成后1个月内备份上交文件资料归档,其他需要归档的资料也应整理目录清单后移交档案员,并做好交接记录。
4.声像档案在形成后及时归档。
5.电脑资料应及时或年度结束1个月内备份归档。
(二)归档要求
1.归档的文件材料应齐全完整。
2.在归档的文件材料中,应当将每份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印件与定稿、请示与批复,分类一起排列,不得分开。
3.一般资料按年度归档,项目资料按项目分类归档,特殊事项按事件分类归档。
第四条 文件收发流程
(一)协会的文件由秘书处负责起草和审核,社会团体负责人签发或秘书长签发;
(二)文件统一由秘书处负责发送,发送人应将文件内容、报送日期、部门、接件人等事项登记清楚,并向文件签发人报告报送结果。
(三)传阅文件由秘书处负责收回,对社会团体负责人或秘书长指示的文件,秘书处应及时组织传达和落实。
(四)传阅文件应严格遵守传阅范围和保密规定,对尚未传达的文件不得向外泄露内容。
第五条 文件借阅制度
(一)按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定期归还。借出和归还档案时,应办理清点手续,由档案员和借阅者当面核对清楚。
(二)借阅者必须妥善保管档案文件,不得任意转借或复印、不得拆卸、损污文件,严禁对档案随意更改、涂写。
(三)文件档案如有丢失,损坏或泄密,要及时追查,并报告秘书处处理。
为加强协会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和统一化, 提高协会工作效率和 透明度,增强协会的凝聚力和向心力,使协会的管理工作有章可循。根据《佛山市信息协会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以下协会会员管理制度。
第一条 凡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企、事业单位,填写入会申请表,认真填写并加盖公章后交秘书处。
第二条 会员资格审查由协会秘书处负责,经审查符合条件后报理事会讨论通过。
第三条 资格审查的内容:申请单位应依法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或法人登记证书。
第四条 申请入会单位被批准后,由协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证书。
第五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出席会员大会,参加本会活动、接受本会提供的服务;
(二)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提议案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 会员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维护本会及本行业的合法权益;
(五)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六)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七)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七条 每个会员单位要确定一名负责人作为协会的联系人。
第八条 凡不履行会员义务,或者有严重违反本章程和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等行为的,经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会长办公会议研究,可取消其会员资格。
第一条 总则
一、根据协会的自身特点,一方面根据协会自身秩序,另一方面参照人事局事业单位工资发放标准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 指导思想
二、按照各尽所能、按劳分配原则。
三、结合协会的发展、管理特点,建立起协会规范合理的工资分配制度。
四、以员工岗位责任、劳动基效、劳动态度、劳动技能等指标综合考核员工报酬,适当向责任重大、技术含量高、有定量工作指标的岗位倾斜。
五、构造适当工资档次落差,调动协会员工积极性的激励机制。
第三条 协会管理人员工资制度
一、薪酬组成
基本工资+会龄工资+绩效奖金+补贴
1、 基本工资:是薪酬的基本组成部分,根据相应的职级和职位予以核定。正常出勤即可享受,无出勤不享受。
2、会龄工资:根据员工为协会服务年限确定。
3、 绩效奖金:绩效奖金是指员工完成岗位责任及工作,协会对该岗位所达成的业绩而予以支付的薪酬部分。
二、试用期薪酬
试用期间的工资为基本工资的80%。
三、薪酬调整
指协会根据员工的表现以及对协会建设的贡献而进行的调整。
四、薪酬的支付
1、 薪酬支付时间计算
A、 执行月薪制。
B、薪酬支付时间: 当月工资在当月5日前计发。遇到双休日及假期,提前至休息日的前一个工作日发放。
2、下列各款项须直接从薪酬中扣除:
A、 员工工资个人所得税;
B、应由员工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C、与协会订有协议应从个人工资中扣除的款项;
D、法律、法规规定的以及协会规章制度规定的应从工资中扣除的款项(如罚款);
3、 各类假别薪酬支付标准
员工休婚假、丧假、年假、产假及陪产假期间,工资待遇视同于正常出勤,但不享受交通和午餐补贴。员工事假期间不发放工资。其他假别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或协会相关制度执行。
五、社会保障
协会正式员工依照劳动合同规定购买社保。
第四条 薪酬保密
协会财务及财务所有经手工资信息的员工及管理人员必须保守薪酬秘密。非因工作需要,不得将员工的薪酬信息透漏给任何第三方或协会以外的任何人员。薪酬信息的传递必须通过正式渠道。有关薪酬的书面材料(包括各种有关财务凭证)必须加锁管理。工作人员在离开办公区域时,不得将相关保密材料堆放在桌面或容易泄露的地方。有关薪酬方面的电子文档必须加密存储,密码不得转交给他人。员工需查核本人工资情况时,必须经协会财务人员进行核查。违反薪酬保密相关规定的一律视为严重违反协会劳动纪律的情形予以开除。
第一条 秘书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原则
秘书处为协会的日常工作机构,根据工作需要设置工作岗位,聘用工作人员遵循择优聘用、竞争上岗、年终考核、奖励先进、淘汰庸劣的原则。
第二条 秘书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形式
行业协会秘书处专职工作人员为:社会聘用。
第三条 秘书处专职工作人员享受协会给予的聘费、津贴、月奖和其他福利性收入。临时用工只享受临时用工协议商定的收入。
第四条 秘书处专职工作人员所含范围为:秘书长、专职副秘书长、秘书处内设部门(不含合作设立部门)的负责人和工作人员。
第五条 秘书处部门负责人及以下工作人员的聘用时间为一年;一年到期后,如秘书处和工作人员本人无异议,第二年可继续聘用。秘书处如决定对某工作人员下年度不再续聘,提前一月通知本人做好工作交接准备。
第六条 秘书处对新聘用人员的录用程序
秘书处根据工作需要,需增加新的聘用人员,应按以下程序进行:先由各部门提出增加人员的计划及新增人员的有关资料,劳资人事部门(办公室)对资料及本人进行初步考察,提出初步意见报请秘书长同意,部门可对该同志进行1-3个月的试用。试用期间,秘书处代表协会与该同志签订试用协议(也可采取双方约定形式),确定试用期间本人的月收入。试用期满后,由本人做出小结,部门提出聘用报告,劳资人事部门(办公室)做出考察鉴定,分管副秘书长提出是否聘用的意见,最后由社会团体负责人或秘书长审批确定是否聘用。
第七条 秘书处工作人员的离岗事项
秘书处工作人员离岗有以下几种情况:
1、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精神,秘书处工作人员的正常离岗;
2、工作人员自主选择,自动离岗;
3、工作人员因违反国家法律及其他违纪事项,秘书处决定终止对其的聘用。
4、工作人员因不能胜任或因身体原因不宜继续工作,秘书处决定对其不再继续聘用。
秘书处工作人员正常离岗,由办公室在其离岗时间前一个月上报秘书长,经秘书长同意,按照国家相关规定,通知其本人做好离岗前的准备,办理好需要交接的有关手续。
第八条 秘书处工作人员的考核和奖惩
秘书处副秘书长及部门负责人在年终时应进行述职,在述职的基础上进行考评。考评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档次,由协会秘书处全体工作人员评定并投票选择。优秀票超过半数者,获得协会当年奖励。秘书处一般工作人员分优秀、称职、不称职三个档次进行投票考评。优秀票超过半数者获得协会当年奖励。两个层次考评如不称职票数超过三分之二,原则上第二年不再聘用。如考评结果处于同等档次工作人员末位者,应分析具体情况,如确因工作、业务能力方面的原因,可继续留用一段时间,如无改进,中止对其的聘用。秘书处工作人员如有违反国家法律及其他严重违反纪律的事项,秘书处将在事实清楚后解除对其的聘用。
第九条 秘书处工作人员的调配及任务任命
驻会副会长、专职副秘书长的增设由会长办公会议确定提名,由理事会通过确认。部门负责人的任命由会长办公会议研究确定,秘书长签批发文;其他工作人员工作的调配由秘书长办公会议确定。
第十条 秘书处工作人员的收入晋级由会长办公会议决定。
第十一条 秘书处工作人员应填写登记表、写明自己的家庭住址、通讯方式及其他情况,登记表由综合办公室统一收集。
第十二条 秘书处正式工作人员的各项收入由劳资人事部门(办公室)根据秘书长办公会议确定的标准、人员制工资表,秘书长审批,财务部造册和发放。
第十三条 秘书处工作人员应遵守《佛山市信息协会工作人员守则》和协会的其他各项制度,服从秘书处的人员安排和工作安排。
第十四条 秘书处工作人员的日常管理由秘书长总负责,办公室负责具体事务。
为加强协会秘书处学习培训工作的管理,促进秘书处工作人员提高理论政策水平和文化业务水平,根据有关规定,结合秘书处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工作人员学习培训内容包括政治理论、协会章程、业务知识、基本技能等。
第二条 秘书处工作人员学习培训情况列入年度考核。
第三条 秘书处工作人员的学习培训工作由办公室负责。
第四条 政治理论、行业理论、经法律法规学习由办公室制订计划,统一组织安排,进行督促检查。各部室负责按照统一计划,安排组织本部学习,并建立学习记录。秘书处不定时举行学习培训班。每年不小至于一次学习培训。
第五条 基本技能学习培训由办公室制定计划,经社会团体负责人或秘书长批准实施。
第六条 业务知识的学习培训由各部室根据本部室工作实际组织进行,每年组织一至两期。
第七条 秘书处工作人员参加获取大专以上文凭的学习,由个人提出申请,经主管秘书长同意后,由社会团体负责人或秘书长审批。经批准参加学习的人员,毕业后凭毕业证书给予适当的奖励。
第八条 秘书处安排的各种学习培训,在期满后一律进行考试或考核。未完成学习任务者,要进行补课。
第九条 各部室要重视对工作人员的培训,支持工作人员参加学习培训。对秘书处统一安排的学习培训,都要组织工作人员参加。
第十条 本制度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后实施。
第一条 办公室负责购买、统筹安排使用固定资产和办理固定资产报废手续,建立固定资产总帐、明细帐。年终对固定资产进行全面稽查盘点、确保帐物相符。
第二条 各部门使用的固定资产由各部门负责做好登记、保管和维护保养工作。
第三条 各部门需购买的办公用品(包括消耗品),应做好计划报办公室,统一购买。如遇特殊情况,需自行购买的,报办公室核准,由社会团体负责人或秘书长审批后按规定购买。
第四条 购置的办公用品及其他用品,需由办公室财务人员及相关人员验收,并办理入库手续,方可报销。使用时办好领用登记手续。
第一条 本单位党组织参与本单位议事决策,是党章党规赋予的职责,是党组织充分发挥政治引领、引导监督作用的重要体现,也是本单位决策层、管理层科学决策,实现本单位可持续发展的有力保障。
第二条 本单位党组织一般通过参加议事决策会议、书面提出意见、定期与理事会协商沟通等方式参与议事决策。党组织参与本单位重大事项决策时,党组织主要负责人要事先与理事会主要负责人进行充分沟通,党组织按照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通过充分的交流和讨论,形成对本单位重大事项的意见建议。
第三条 本单位党组织对下列事项提出意见
(一)新任(换届)负责人人选民主推荐及换届筹备工作;
(二)设置内部组织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以及推荐内部组织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负责人人选;
(三)开展涉外活动、涉意识形态活动等重要业务活动;
(四)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等;
(五)本单位和其他单位或个人签订法律合同;
(六)本单位章程规定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四条 本单位党组织一般通过以下程序参与议事决策:
(一)督促会员(代表) 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落实政治学习制度;
(二)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议题及会议材料需至少提前3天征求本单位党组织意见;
(三)党组织负责人应参加(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对本单位重要决策事项提出明确意见,载入会议记录(纪要);
(四)指导和监督重要事项的推进情况和执行情况。
第五条 本单位党组织参与议事决策保障措施。
(一)坚持管理层与党组织班子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制度。党组织班子成员可通过法定程序进入理事会、监事会等管理层,理事会、监事会等管理层党员可按党章党规有关规定程序任党组织班子成员。
(二)坚持管理层与党组织班子会商制度。坚持做到重大问题及时沟通, 带有全局性的工作主动沟通, 改变决定及时沟通,常规工作定期沟通。
(三)建立管理层与党组织共同学习、党组织书记参加或列席社会组织管理层会议等制度,党组织开展的活动可邀请非党员负责人参加。
(四)党组织发现本单位重大事项决策不符合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上级制度规定或不利于本单位发展实际等,应及时向管理层提出意见或建议;对原则性及重大问题存在较大分歧、经反复沟通仍不能达成一致的,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
(五)党组织要积极推动本单位重大事项决策的贯彻落实,动员和组织本单位党员把目标任务落到实处,促进本单位重大事项决策能够得到有效执行。
为有效实施党的政治方针和决策部署,加强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增强党员队伍政治性、先进性、群众性,满足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开展各项工作所需。特定本制度
第一条 服务基层立足支部
党建经费用于基层党组织的活动,每年在协会会费中补充一定数额作为党建经费,保障党支部能正常开展活动。
第二条 专款专用和使用范围
党建经费必须用于支部建设的各项工作,确保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挪用占用。
第三条 表障和奖励先进
每年一次的年终评比、表障先进。
第四条 联系群众
走访慰问和补贴生活困难的党员。
第五条 召开会议
用于开展支部组织生活会、主题党日活动和其它专项活动。
第六条 党建理论研究
支部工作调研和学习考察。
第七条 宣传阵地
党员活动阵地建设和党组织规范化建设。
第八条 经费补充
每年在协会会费和其它收入补充一定数额作为党建工作活动经费。
第九条 接受检查
支部每年一次以书面形式向上级党委报告经费使用情况并接受上级党委的检查。
第十条 费用公开
每年在党员大会上报告年度经费使用情况,作为党务公开的主要内容,接受党员监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党组织的作用,从制度上规范信息协会党支部党建工作,完成确定的工作目标和任务,特制定佛山市信息协会党建工作责任制。
第二条 党支部党建工作由支部负责,坚持从严治党的方针,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
第二章 责任内容
第三条 协会理事会把党建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定期听取党支部的工作汇报,适时提出指导性意见;充分发挥党工委在党建工作中的作用,帮助解决党建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保障党建活动经费的落实;支持支部履行职责,督促党员干部带头执行党工委的决议。
第四条 党支部书记对工作全面负总责,切实担负起党建第一责任人的职责,抓党建,带队伍,促工作。并根据党支部工作的特点和有关部门的部署,适时提出工作要求,对支部提交的重大问题和重要情况及时帮助解决。
第五条 党支部书记在主持支部的日常工作中,要抓好支部决议、重大活动和具体工作的落实。坚持经常深入调查了解情况,听取意见和建议,指导支部做好工作。
第七条 党支部每年至少召开1次民主生活会;支部成员要按照分工,认真履行职责,完成好自己分管的工作。同时,要积极参加所在党支部的组织生活,接受党内外群众的监督。
第八条 党支部要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坚持年初制定工作计划,年终检查总结;每年召开至少2次党支部大会,报告、部署工作;每年至少召开1次民主生活会;分析党员队伍、干部职工队伍的思想状况,安排党课教育。
第九条 支部必须落实“三会一课”制度,坚持每季度思想动态分析制度、向党委报告工作制度、党员向组织汇报工作制度、入党积极分子及预备党员的培养考察报告制度等。党支部的各项活动和会议均应按要求记录在下发的《党支部工作记录本》中。
第十条 党支部书记主持党支部的日常工作,对本支部的工作负责,支部委员要根据各自分工,积极履行自己的职责,坚决执行党工委的决议。
第三章 责任考核
第十一条 党支部负责党建工作责任制的执行情况进行考核,年终进行工作总结。
第十二条 党建工作责任制的考核要与干部考核、工作目标考核、年终考核等结合进行,必要时也可组织专门考核。
第十三条 党支部成员执行党建工作责任制的情况,作为民主生活会的一项重要内容,接受党员的监督和评议。
第十四条 党支部作为党建工作责任制的职能部门,负责对责任制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做好上情下达、下情上报工作。